二十五、(執行費之徵收標準)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北高行貞文字第一○一○○○○八八四號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中高行鴻文字第一○一○○○○三五九號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高行瓊文字第一○一○○○○三五八號令及智慧財產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智院真文字第一○一○○○七七二二號令)。
根據提供的資料,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5 條,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時,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則免徵執行費;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五千元以上,則需要支付原定額數的執行費用,並加徵七分之一。這些標準和規定可以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和智慧財產法院的相應法令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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