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執行費之徵收標準)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北高行貞文字第一○一○○○○八八四號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中高行鴻文字第一○一○○○○三五九號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高行瓊文字第一○一○○○○三五八號令及智慧財產法院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智院真文字第一○一○○○七七二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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