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如已繳納,應予退還。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24條,行政法院人員在法院外執行訴訟行為所需的食、宿、交通費不另外收取,如果已經繳交了這些費用,應該予以退還。 參考資料: 1. 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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