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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如已繳納,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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