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徵收)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各該收費標準,應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規定為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先由國庫墊付。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3 條,在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的徵收方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應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的規定來進行。 具體來說,根據該條的規定,進行訴訟必要費用包括以下幾項: 1. 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2. 證人及通譯的日費和旅費。 3. 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報酬和鑑定所需費用。 4. 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在收費標準方面,應根據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的規定來確定,該辦法對於不同的費用項目有相應的規定和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進行訴訟必要費用是當事人在進行訴訟過程中必要的費用支出,如影印、證人費用等。審判長可以定期命令當事人預納這些費用,如果逾期未繳納,則需要由國庫先行垫付。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行政法院訴訟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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