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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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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未繳足應納裁判費之退費限制) 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如其尚未依法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時,所得退還者,應限於其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之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該問題的法規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根據第22條中所述,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時,如果他們尚未按法律要求繳付足夠的裁判費,那麼所退還的金額應該受限於其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的數額。具體例子需要參考相關資料。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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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未繳足應納裁判費之退費限制) 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如其尚未依法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時,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