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未繳足應納裁判費之退費限制) 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如其尚未依法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時,所得退還者,應限於其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之數額。
根據參考資料,該問題的法規是「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根據第22條中所述,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時,如果他們尚未按法律要求繳付足夠的裁判費,那麼所退還的金額應該受限於其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的數額。具體例子需要參考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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