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未繳足應納裁判費之退費限制) 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如其尚未依法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時,所得退還者,應限於其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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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未繳足應納裁判費之退費限制) 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如其尚未依法繳足應納之裁判費時,所得退還者,應限於其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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