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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撤回再審裁判費之退還) 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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