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撤回再審裁判費之退還) 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時,可以根據相關審級訴訟程序的規定,聲請退還繳納的再審裁判費的三分之二。具體退還規定和程序可以參考有關審級訴訟程序的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 參考資料: 行政官訴裁字第610794號判決書 (行政執行署) 行政官訴裁字第704681號裁定書 (行政執行署) 行政官訴裁字第906778號裁定書 (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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