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視為撤回或部分和解、調解、撤回不得聲請退費) 當事人部分撤回其訴、成立部分和解、調解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視為撤回或部分和解、調解、撤回不得聲請退費) 當事人部分撤回其訴、成立部分和解、調解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