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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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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視為撤回或部分和解、調解、撤回不得聲請退費) 當事人部分撤回其訴、成立部分和解、調解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 條,當事人部分撤回其訴、成立部分和解、調解或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這意味著當案件進行到一定階段時,當事人無法要求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例如,如果當事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部分撤回其訴,或是進行部分和解、調解,都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

  • 和解名詞
  • 聲請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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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視為撤回或部分和解、調解、撤回不得聲請退費) 當事人部分撤回其訴、成立部分和解、調解或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