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視為撤回時裁判費之退還)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四第三項,如果交通裁決事件被視為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在撤回起訴時能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例如,如果原告在交通裁決事件中決定撤回起訴,法院將根據本條的規定退還已繳交的裁判費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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