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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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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時裁判費之退還) 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公告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者,得於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 當事人因和解或調解成立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其於和解或調解成立之審級所繳之裁判費為限;發回更審之事件,更審前在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亦包括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了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時裁判費的退還事項。此條款指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的案件,當事人若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可在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後的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在該審級所繳費用的三分之二。法院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有關可聲請退費的權益,並在收到該請求後儘速處理。對於和解或調解成立所申請退還的裁判費,僅限於和解或調解成立時所繳費用的退還;對於發回更審的案件,也包括在更審前在該審級所繳費用的退還。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 條

  • 和解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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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時裁判費之退還) 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