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繳費收據之附卷及退費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而為移送時,如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應確認已將繳費收據附入卷內。如日後發生應予退還費用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應確定應予退還之數額,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並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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