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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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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繳費收據之附卷及退費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而為移送時,如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應確認已將繳費收據附入卷內。如日後發生應予退還費用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應確定應予退還之數額,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並副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條,如果行政訴訟案件因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而需要移送,當事人若已繳納了裁判費,應確認將繳費收據附在案卷中。如果之後出現應予退還費用的情況,受移送的法院應確定需要退還的金額,通知原收款法院進行退費,並副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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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繳費收據之附卷及退費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而為移送時,如當事人已繳納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