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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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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應於卷面加註准予訴訟救助,並於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暫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根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應註明准予訴訟救助並在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此外,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即行政訴訟法第62條及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注意事項,可以得出上述的解釋。我並未找到其他有關此注意事項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範例。

  • 裁判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徵收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具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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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