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應於卷面加註准予訴訟救助,並於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暫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根據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應註明准予訴訟救助並在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此外,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根據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即行政訴訟法第62條及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注意事項,可以得出上述的解釋。我並未找到其他有關此注意事項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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