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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裁判確定後之處理) 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准予訴訟救助事件,應於卷面加註准予訴訟救助,並於終局裁判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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