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誤行訴訟程序裁判費之補徵或退還) 行政訴訟事件應行通常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簡易訴訟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如因法院或當事人之誤認,致裁判費有溢收或徵收不足額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裁定返還或命其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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