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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再審裁判費徵收) 針對原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同條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情形為理由者,前者專屬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後者專屬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就後者予以裁判,而將前者移送高等行政訴訟庭者,仍應就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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