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裁判費之徵收原則(二)) 二人以上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共同提起行政訴訟,本於裁判費應按件徵收之原則,應徵收一件裁判費;如判決原告敗訴,其中部分原告上訴,應向該聲明上訴之人,徵收一件上訴裁判費。 如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上訴,應各徵收一件裁判費。 法院如認原告之訴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分別以判決及裁定駁回,原告均表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者,應分別徵收上訴及抗告裁判費。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3條,針對裁判費的收取原則有以下情況: 1.如果有兩人或以上共同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的規定,依照每件案件收取裁判費。例如,兩人共同提起訴訟,則應徵收一件裁判費。 2.如果原告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應向聲明上訴的人收取一件上訴裁判費。 3.如果判決中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且兩造均提起上訴,則應各別徵收一件裁判費。 4.如果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一部分認為無理由,一部分認為不合法,並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駁回,而原告對兩者都不服並分別提起上訴和抗告,則應分別徵收上訴和抗告裁判費。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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