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裁判費之徵收原則(二)) 二人以上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共同提起行政訴訟,本於裁判費應按件徵收之原則,應徵收一件裁判費;如判決原告敗訴,其中部分原告上訴,應向該聲明上訴之人,徵收一件上訴裁判費。 如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上訴,應各徵收一件裁判費。 法院如認原告之訴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分別以判決及裁定駁回,原告均表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者,應分別徵收上訴及抗告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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