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裁判費之徵收原則(一)) 訴訟事件於收案或審查時發現係屬民事事件,或一部屬行政訴訟事件,一部屬民事事件,但當事人主張係行政訴訟事件,仍依行政訴訟事件徵收裁判費,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無審判權而為移送裁定者,書記官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八規定辦理。 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者,依行政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行政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行政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其他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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