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情形)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繫屬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經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
依照參考資料所述,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1條,如果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且在96年8月15日之前已經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則在更審程序中不需要補徵第一審裁判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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