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之情形)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繫屬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經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