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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文稿之撰擬) 撰擬文稿應力求簡明通順,受文單位應載明全銜,不得寫其簡稱。其有急迫性或機密性者,應視其實際情況於文稿標明密等及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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