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文稿之撰擬) 撰擬文稿應力求簡明通順,受文單位應載明全銜,不得寫其簡稱。其有急迫性或機密性者,應視其實際情況於文稿標明密等及速別。
照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29條所規定,文稿的撰擬應力求簡明通順,並且受文單位應該載明全銜,不得簡稱。如果有急迫性或機密性的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文稿上標明密等及速別。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108年11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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