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公文之判行(一)) 公文有不能隨時處理之原因者,宜先行簽報。 因審判業務致函各機關之文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