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公文之判行(一)) 公文有不能隨時處理之原因者,宜先行簽報。 因審判業務致函各機關之文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關於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具體內容及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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