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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公文之判行(一)) 公文有不能隨時處理之原因者,宜先行簽報。 因審判業務致函各機關之文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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