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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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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文之判行(二)) 向各機關調取審判上有關之案卷,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1條,當要向其他機關調取與審判相關的案卷時,必須由庭長(或審判長)作出決定,並以院長的名義對外發出公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取案卷的程序合法且透明。如果需要調取案卷,必須遵循這項規定,並且將相關的公文發送給相應的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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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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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公文之判行(二)) 向各機關調取審判上有關之案卷,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