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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公文之判行(二)) 向各機關調取審判上有關之案卷,應由庭長(或審判長)決行,以院長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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