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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應受送達人)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送達。但審判長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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