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送達方法) 送達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之規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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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送達方法) 送達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二節之規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注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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