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指定閱卷期日後之卷宗處置) 若已定期通知閱卷,惟承辦書記官屆時不在時,應將卷宗交與科長、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代為保管,以便如期交閱。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3 條規定,在已經定期通知閱卷的情況下,如果承辦書記官在閱卷期日時不在,應將卷宗交給科長、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代為保管,以確保能按時交閱。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程序法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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