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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指定閱卷期日後之卷宗處置) 若已定期通知閱卷,承辦書記官屆時不在時,應將卷宗交與科長、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代為保管,以便如期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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