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交閱前之檢查) 遇聲請閱卷時,書記官於交閱前應先檢查卷宗,如有應補正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者,應補正或送請法官簽名後始可交閱,未經法官簽名之筆錄不得交當事人或律師等閱覽,如有不應交閱之文件,應予抽出。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2條,書記官在交閱卷宗前應先檢查卷宗。如果發現應補正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的情況,應在補正或經法官簽名後才能進行交閱。此外,未經法官簽名的筆錄不得提供給當事人或律師等進行閱覽,而不應交閱的文件則應予以抽出。該注意事項的目的在於確保卷宗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保護當事人和律師的權益。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2條 (資料來源: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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