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交閱前之檢查) 遇聲請閱卷時,書記官於交閱前應先檢查卷宗,如有應補正或筆錄未經法官簽名者,應補正或送請法官簽名後始可交閱,未經法官簽名之筆錄不得交當事人或律師等閱覽,如有不應交閱之文件,應予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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