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閱卷日期之指定) 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應斟酌聲請人住居所之遠近,並應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接近,致聲請人不及詳研案情蒐集證據。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1條,書記官在指定閱卷日期時,應考慮聲請人住居所的遠近,以及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接近,以免聲請人來不及詳細研究案情和蒐集證據。 例子: 若聲請人住在非常遠的地方,書記官應該安排更早的閱卷日期,以確保聲請人有足夠的時間研究案情和蒐集證據。此外,如果開庭日期已經接近,書記官也應該避免指定閱卷日期和開庭日期太靠近,以免聲請人因時間不夠而無法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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