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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閱卷日期之指定) 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應斟酌聲請人住居所之遠近,並應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接近,致聲請人不及詳研案情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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