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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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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閱卷日期之指定) 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應斟酌聲請人住居所之遠近,並應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接近,致聲請人不及詳研案情蒐集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1條,書記官在指定閱卷日期時,應考慮聲請人住居所的遠近,以及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接近,以免聲請人來不及詳細研究案情和蒐集證據。 例子: 若聲請人住在非常遠的地方,書記官應該安排更早的閱卷日期,以確保聲請人有足夠的時間研究案情和蒐集證據。此外,如果開庭日期已經接近,書記官也應該避免指定閱卷日期和開庭日期太靠近,以免聲請人因時間不夠而無法充分準備。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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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1 條規定:「四十一、(閱卷日期之指定) 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應斟酌聲請人住居所之遠近,並應避免與開庭日期過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