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裁判後受理閱卷聲請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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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裁判後受理閱卷聲請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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