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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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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裁判後受理閱卷聲請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0條,行政訴訟事件在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可以聲請閱卷。如果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即使卷宗已經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原審法院仍應該先交閱卷宗,然後再將其送到上級行政法院。但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行政法院,原審法院應將閱卷聲請書轉送給上級行政法院,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 裁判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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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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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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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裁判後受理閱卷聲請之處理)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