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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九、(聲請閱卷之處理)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辦理。 閱卷聲請如載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儘量交其閱覽;如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來院閱覽,若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行政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 第三人聲請閱卷時,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後始得准許。 閱卷聲請如請求寄送卷宗影本之全部或一部,於聲請人預付費用後,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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