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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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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聲請閱卷之處理)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辦理。 閱卷聲請如載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儘量交其閱覽;如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來院閱覽,若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行政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之。 第三人聲請閱卷時,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後始得准許。 閱卷聲請如請求寄送卷宗影本之全部或一部,於聲請人預付費用後,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9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若要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行政訴訟閱卷規則辦理。對於載明願當場閱卷的聲請,書記官應盡量安排讓其閱覽;若聲請人已預定來院閱卷的時間,應按照其預定的時間通知其前來閱覽。若不能在預定時間交予閱卷,則應另行安排時間通知。行政法院指定的閱卷期日,應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最長不得超過七天。不過,若有無法立即交予閱卷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行政法院應通知聲請人有關不適用該定期的情況,並在該情況消除後立即指定閱卷期日並通知聲請人。第三人聲請閱卷時,應在經當事人同意或解釋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後,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後方可准許。如果閱卷聲請請求寄送卷宗影本的全部或一部分,在聲請人預付費用後,由行政法院寄送給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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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9 條規定:「三十九、(聲請閱卷之處理)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