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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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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入出境或居留資料之查詢) 訴訟關係人為本國人者,查詢其入出境資料時,應註明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訴訟關係人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外國人或外僑者,查詢其入出境、居留等資料時,應註明護照或居留證號碼,均逕函內政部移民署為之。 訴訟關係人為旅外國人者,查詢其國外詳細住、居所時,應備妥其個人基本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逕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了查詢入出境或居留資料時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訴訟關係人是本國人,辦理查詢入出境資料時,需註明其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這表示行政法院書記官在查詢本國人的入出境資料時,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為識別資料。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訴訟關係人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外國人或外僑,辦理查詢入出境或居留等資料時,則需註明護照或居留證號碼。這表示行政法院書記官在查詢這些人的入出境或居留等資料時,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的護照或居留證號碼作為識別資料。此外,根據條文的說明,辦理這類查詢需要直接函聯內政部移民署進行。 此外,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訴訟關係人是旅外國人,並需查詢其國外詳細住、居所,則需備妥其個人基本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需直接函聯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進行查詢。 總結來說,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8條的規定,查詢入出境或居留資料時應詳細註明被查詢人的識別資料,根據不同的訴訟關係人身份需提供相應的證件號碼,並需要函聯相關部門進行查詢。 參考資料: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 訴訟關係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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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入出境或居留資料之查詢) 訴訟關係人為本國人者,查詢其入出境資料時,應註明出生年月日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