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之一、(戶籍查詢) 查詢訴訟關係人詳細戶籍資料,得以「查詢表」向下列機關洽詢: (一)不知地址,僅知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查詢其戶籍資料,逕向法院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查詢。 (二)如知悉其地址者,應另提供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該地址所屬戶政逕事務所查詢;不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者,函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查詢。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7-1條,涉及戶籍查詢的原則和程序如下: 1. 如果只知道訴訟相關人的姓名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但不知道地址,則可以向法院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查詢其戶籍資料。 2. 如果知道訴訟相關人的地址,則應提供其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該地址所屬的戶政事務所查詢其戶籍資料。如果不知道所屬戶政事務所,則可以函請該管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進行查詢。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提供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處理行政訴訟事件時,能夠有效地查詢訴訟關係人的戶籍資料,以確保對相關當事人的訴訟程序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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