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四、(調卷函催) 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狀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庭長(或審判長)示後,逕行送交分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