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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三、(卷宗之調取及無須調卷之情形)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應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其他訴訟事件應依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之指示,向有關公務員或機關函調其掌管之文書。若事件顯然具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不能補正情形,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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