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卷宗之調取及無須調卷之情形)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應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卷;其他訴訟事件應依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之指示,向有關公務員或機關函調其掌管之文書。若事件顯然具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不能補正情形,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核示。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3條,涉及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的案件,應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調取相關卷宗;而其他訴訟案件則應根據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的指示,向有關公務員或機關函調取其掌管的文件。如果案件明顯存在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符合其他要件等無法補正的情況,則需要提交給庭長(或審判長)或承辦法官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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