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繕本之送達) 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根据《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2條》,被告的答辯狀繕本应由被告自行寄送给原告。当事人提出的書狀应由其自行寄送繕本给对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例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2條的一個例子是,在一起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了答辯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繕本直接寄送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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