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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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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繕本之送達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2條》,被告的答辯狀繕本应由被告自行寄送给原告。当事人提出的書狀应由其自行寄送繕本给对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例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2條的一個例子是,在一起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了答辯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繕本直接寄送给了原告。

  • 送達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被告名詞
  • 對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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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2 條規定:「七十二、(繕本之送達) 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