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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二、(繕本之送達答辯狀繕本由被告逕自寄送原告;當事人書狀由提出書狀者,自行寄送繕本於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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