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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