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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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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1條規定當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時,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給被告,同時命其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根據這份注意事項的內容,當起訴狀已經完全且正確,不需要進行補正時,審查官應該將起訴狀的繕本送達被告,並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順利,讓雙方當事人有相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辯護自己的權益。

  • 答辯狀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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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1 條規定:「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