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命提出答辯狀) 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者,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同時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1條規定當訴訟事件無需補正或當事人具狀補正齊全時,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給被告,同時命其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根據這份注意事項的內容,當起訴狀已經完全且正確,不需要進行補正時,審查官應該將起訴狀的繕本送達被告,並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順利,讓雙方當事人有相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和辯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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