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訴願決定書之補送) 訴訟事件經訴願程序而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者,得通知原告補送。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0條規定:當訴訟事件經訴願程序,但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時,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補送該訴願決定書。此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當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時,原告有補送該文件的義務並且法院有權要求其補正。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的程序正當性和完整性。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透過台灣行政訴訟法條文、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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