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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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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訴願決定書之補送) 訴訟事件經訴願程序而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者,得通知原告補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0條規定:當訴訟事件經訴願程序,但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時,法院可以通知原告補送該訴願決定書。此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當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時,原告有補送該文件的義務並且法院有權要求其補正。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的程序正當性和完整性。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透過台灣行政訴訟法條文、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解析。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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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0 條規定:「七十、(訴願決定書之補送) 訴訟事件經訴願程序而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者,得通知原告補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