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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九、(裁定之繕校) 裁定繕製完畢應縝密校對,不得錯誤或遺漏。如發現原本顯然筆誤或有誤寫、誤算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即報告庭長(或審判長)、承辦法官處理,以免誤為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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