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六十八、(裁定正本之製作) 訴訟事件經裁定命補正後,書記官應製作裁定正本,送達於原告或再審原告。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法條是直接關於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8 條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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