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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八、(裁定正本之製作) 訴訟事件經裁定命補正後,書記官應製作裁定正本,送達於原告或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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