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再審事件之調卷) 再審事件應製作調卷清單,即向檔案室借調本院前裁判案卷。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76條,再審事件應製作調卷清單,即向檔案室借調本院前裁判案卷。這表示在再審案件中,書記官需要製作調卷清單,並向檔案室借調高等行政法院之前的裁判案卷。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書記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需要確認並記錄所需的案卷,並向檔案室索取高等行政法院之前的裁判案卷。 (資料來源: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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