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七、(續收文狀之編訂) 訴訟事件於初步審查中續收之文狀,應依收文及製作日期之先後順序,併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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