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初步審查(三)) 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及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4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