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四、(初步審查(三)) 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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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初步審查(三)) 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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