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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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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初步審查(三)) 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及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4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 當事人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裁定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準用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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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4 條規定:「八十四、(初步審查(三)) 當事人逕向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地方行政訴訟庭依法辦理,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