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五、(初步審查(四)) 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送請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 (三)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 (四)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關於抗告及再審之補正,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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