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初步審查(四)) 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送請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 (三)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 (四)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關於抗告及再審之補正,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85條規定了上訴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情形時的補正程序。具體來說: 一、上訴不合程式:上訴人在提起上訴時,未按照程序要求進行或未遵從判決送達後的規定。例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或補正上訴書。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當事人在提起上訴時,未具備訴訟資格或未按法律規定委任合法的訴訟代理人。 三、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在需要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未合法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四、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上訴人未按照法律要求繳納應該支付的裁判費或其他違法情形。 根據這些情況,法院應按照定期間先命補正的程序,要求上訴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但是,如果上訴已經被地方行政訴訟庭命其補正而未進行補正,則可以不進行補正程序。 抗告和再審的補正,適用前述補正程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108/12/04),第79條第3款 - 行政訴訟法施行規則(93/10/6),第98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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