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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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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初步審查(五)) 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 (二)無上訴權人之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已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四)撤回上訴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或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86條》,如果在行政訴訟中,上訴人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該上訴被認定為不合法: (一)上訴對象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終局判決。 (二)上訴權人未提起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超過了二十天的不變期限。 (四)上訴被撤回或捨棄上訴權後再次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了原審的理由,但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被命令在指定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但逾期未繳納。 (八)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其他要件,並被命令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未在期限內補正。 例如,在第五款情形中,如果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則這樣的上訴會被視為不合法。範例可能是,上訴狀只是簡單描述了原審判決的事實,但未提供任何關於為何不同意該判決的具體論點。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版本

  • 上訴名詞
  • 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上訴權人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期間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上訴不合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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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6 條規定:「八十六、(初步審查(五)) 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