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六、(初步審查(五)) 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 (二)無上訴權人之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四)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或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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