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初步審查(五)) 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 (二)無上訴權人之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四)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或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86條》,如果在行政訴訟中,上訴人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該上訴被認定為不合法: (一)上訴對象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的終局判決。 (二)上訴權人未提起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超過了二十天的不變期限。 (四)上訴被撤回或捨棄上訴權後再次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了原審的理由,但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被命令在指定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但逾期未繳納。 (八)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其他要件,並被命令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未在期限內補正。 例如,在第五款情形中,如果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則這樣的上訴會被視為不合法。範例可能是,上訴狀只是簡單描述了原審判決的事實,但未提供任何關於為何不同意該判決的具體論點。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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