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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七、(初步審查(六)) 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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