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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 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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