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訴訟事件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 訴訟事件經言詞辯論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宣示日期為終結日期;未經言詞辯論者,以公告日期為終結日期。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2條規定,當事人的聲請或其他事項在庭前的分案作業中,由院長指定庭長分別負責處理。 根據參照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2條》(最高行政法院第11011134960號公告),當事人在庭前可以提出聲請或其他事項,例如要求延期或補正文件等。在分案作業中,院長會根據情況指定庭長負責處理這些事項。這條規定確保了案件在審理前的順利進行,有效組織庭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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