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新到任法官補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調任本院之法官,依本院最近三個月各事件種類未結案之平均數,補足新案,補分專股或非專股事件,由法官自行決定之。 (二)再次調任本院之法官,依其前次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退科事件種類及件數,按專股、非專股或獨立輪次類別,補足新案。但不得超過本院最近三個月未結案平均數之一點二倍。 前項補分件數,於二至四個月內平均補足新案,補分次數由法官自行決定之。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嗣後免兼該職務,或原調本院辦事法官直接派補本院實任法官之情形,毋庸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