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分案作業分庭前有關當事人聲請或其他事項之處理,由院長指定庭長分別擔任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法官如果已經任職滿15年,並且年滿65歲,可以根據法律申請減少辦理案件。法官年滿65歲但未滿67歲的,可以減少三分之一的案件數量;年滿67歲但未滿69歲的,可以減少二分之一的案件數量;年滿69歲但未滿70歲的,可以減少三分之二的案件數量。 這個規定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制定的。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讓年資久的法官有機會減少案件數量,以減輕其工作負擔。法官年紀越大,身體健康和體力可能會有所下降,因此減少案件數量可以確保法官能夠有效地處理案件並保持工作品質。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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