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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9 條

十九、法官以前二點以外事由申請停分案件者,其事由應否准許,及停分訴訟事件件數,由本院法官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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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規定了法官請假期間內停分訴訟事件的相關事項。以下是我對該條規定的逐條釋義: 一、根據第19條第一項,法官請公假出國、婚假、娩假或病假連續達五日者,停分一次。其中,因公假出國逾五日者,最多停分一次,並在回國後提出書面報告。而病假需要提供健保特約醫院或合格醫師具體證明書。 二、根據第19條第二項,法官請公假進修或經指派開會的情況,除參加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者外,停分一次。如果參加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的天數與五日比例累計達五日者,也停分一次。每年停分的上限為五日,下一年重新計算。 三、根據第19條第三項,法官分次休假或喪假累計達五日者,停分一次。但不得預行抵分。 四、根據第19條第四項,如果庭長請假時需要法官擔任審判長職務主持評議作業,那麼充任審判長之法官比照休假五日的停分件數停分。然而,如果提出案件參與評議之該庭庭員未滿四人,停分的件數則按庭員不足的比例遞減。 五、根據第19條第五項,法官撰寫年度研究報告者,停分案件二個月,以三十件折計。 六、根據第19條第六項,如果法官調動、離職或退休,那麼自生效日前一個月開始停分。然而,從離院前計算的停分次數最多為四次。 七、根據第19條第七項,法官擔任本院舉辦研討會的報告人者,停分案件二件。如果是擔任與談人,則停分一件。不過,如果報告人的題目與年度研究報告相同,則不再停分。 這些規定使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請假並停分訴訟事件,以確保工作和個人生活的平衡。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需參考法院相關檔案或法律文件以獲得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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