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而未滿六十七歲者,得減分案件三分之一;滿六十七歲而未滿六十九歲者,得減分二分之一;滿六十九歲而未滿七十歲者,得減分三分之二。
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而未滿六十七歲者,得減分案件三分之一;滿六十七歲而未滿六十九歲者,得減分二分之一;滿六十九歲而未滿七十歲者,得減分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