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8 條
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而未滿六十七歲者,得減分案件三分之一;滿六十七歲而未滿六十九歲者,得減分二分之一;滿六十九歲而未滿七十歲者,得減分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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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第18條,當法官因調動、離職、歸建或退休等原因需要異動時,該法官尚未結束處理的案件應進行退科重分。但如果調派的法官兼任庭長或審判長,則由該法官繼續處理尚未結束的案件。 在進行退科重分的案件中,應區分是否為專股或非專股輪次,並由辦理各該事務的全體法官參與抽籤,以確保公平性,並禁止停、抵分。 根據上述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因為文中並未提及其他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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