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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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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而未滿六十七歲者,得減分案件三分之一;滿六十七歲而未滿六十九歲者,得減分二分之一;滿六十九歲而未滿七十歲者,得減分三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第18條,當法官因調動、離職、歸建或退休等原因需要異動時,該法官尚未結束處理的案件應進行退科重分。但如果調派的法官兼任庭長或審判長,則由該法官繼續處理尚未結束的案件。 在進行退科重分的案件中,應區分是否為專股或非專股輪次,並由辦理各該事務的全體法官參與抽籤,以確保公平性,並禁止停、抵分。 根據上述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因為文中並未提及其他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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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