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應另立卷宗編號,分別計數。 提交大法庭審理前之徵詢事件、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另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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