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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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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應另立卷宗編號,分別計數。 提交大法庭審理前之徵詢事件、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另計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是指談到訴訟事件有兩件以上相關聯的情形時,應另立卷宗編號,並分別計數。這條規定還提到,提交大法庭審理前的徵詢事件和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也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但不需要另行計數。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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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應另立卷宗編號,分別計數。 提交大法庭審理前之徵詢事件、原則重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