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應另立卷宗編號,分別計數。 提交大法庭審理前之徵詢事件、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另計數。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是指談到訴訟事件有兩件以上相關聯的情形時,應另立卷宗編號,並分別計數。這條規定還提到,提交大法庭審理前的徵詢事件和原則重要性提案事件,也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但不需要另行計數。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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