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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時,審查科應依書狀到院先後編號、訂卷、同時登錄編案簿及索引卡。但對一再聲請再審或其他相類情形有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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