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時,審查科應依書狀到院先後編號、訂卷、同時登錄編案簿及索引卡。但對一再聲請再審或其他相類情形有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3條,當訴訟事件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時,審查科應按照書狀到院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訂卷,同時將其登錄在編案簿和索引卡中。然而,對於一再聲請再審或其他相類情形,有可能會損害他人訴訟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不依照收案先後順序進行編號。 這個條款的範例案件和參考資料並沒有明確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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