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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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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時,審查科應依書狀到院先後編號、訂卷、同時登錄編案簿及索引卡。但對一再聲請再審或其他相類情形有致排擠他人之訴訟權益者,得不依收案先後順序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3條,當訴訟事件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時,審查科應按照書狀到院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訂卷,同時將其登錄在編案簿和索引卡中。然而,對於一再聲請再審或其他相類情形,有可能會損害他人訴訟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不依照收案先後順序進行編號。 這個條款的範例案件和參考資料並沒有明確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

  • 繫屬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訴訟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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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3 條規定:「三、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時,審查科應依書狀到院先後編號、訂卷、同時登錄編案簿及索引卡。但對一再聲請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