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訴訟事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分案號數上冠以字樣如「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案號字別及事件種類對照表」(如附件)。 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者,其卷宗號數,除於號數上冠以原確定終局裁判之字別外,並於其前加上「憲」字。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解答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條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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