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卷宗未經高等行政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各類書狀者,不另編號,應分別情形移送高等行政法院或候卷併辦或辦理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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