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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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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六、卷宗未經高等
行政法
院送交本院,而
當事人
逕向本院提出各類書狀者,不另編號,應分別情形移送高等行政法院或候卷
併辦
或辦理函
復
。
找編章節
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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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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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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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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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結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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