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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6 條

六、卷宗未經高等行政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各類書狀者,不另編號,應分別情形移送高等行政法院或候卷併辦或辦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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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則資料中提到的文字,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第6條規定了優先分案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自初次提起行政救濟時起,逾五年。 二、已繫屬普通法院之民刑事案件,需以本院裁判為據。 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四、訴訟標的具高度屬人性質,當事人年逾七十五歲。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 六、憲法法庭廢棄發回事件。 七、其他經法官會議決議。 此外,本院訴訟事件還有一些情形,需由審查科逕行優先分案,包括: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 二、聲請假處分之事件。 三、聲請假扣押之事件。 四、聲請證據保全之事件。 五、聲請移轉管轄之事件。 六、聲請指定管轄之事件。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 八、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事件。 九、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具有急迫情事。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各款之情形曾經本院裁判確定的情況不適用於此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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