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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院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查科簽請分案庭長核定後,優先分案: (一)自初次提起行政救濟時起,五年。 (二)已繫屬普通法院之民刑事案件,需以本院裁判為據。 (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四)訴訟標的具高度屬人性質,當事人年逾七十五歲。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 (六)憲法法庭廢棄發回事件。 (七)其他經法官會議決議。 本院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查科逕行優先分案: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 (二)聲請假處分之事件。 (三)聲請假扣押之事件。 (四)聲請證據保全之事件。 (五)聲請移轉管轄之事件。 (六)聲請指定管轄之事件。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 (八)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管轄法院事件。 (九)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具有急迫情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各款之情形曾經本院裁判確定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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